2005年1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不得对抗上级专家提出异议
  据《瞭望》周刊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讨论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对草案中一些规范管理的条款是否适合纳入法律范畴提出异议。
  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李重庵委员认为这一条可能被解读为每一个公务员对顶头上司的服从是第一位甚至是绝对的,强调了要对顶头上司负责,而欠缺制衡和配套的机制。
  李重庵说: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很有必要,但是如何界定和把握可能还不是十分严谨。他举例说,如果有的公务员向领导控告上级,传出去,可能对上级的形象有损,上级很可能就认定他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如果法院判老百姓胜诉,这件事是否有损政府形象?
  另有专家提出,《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此次《草案》把法官规定为公务员,而《草案》45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如何解决此冲突也是一个问题。